近年来,高净值投资者通过信托产品寻求资产增值成为常见选择,然而随之而来的兑付纠纷也屡见不鲜。近日,一起涉及光大信托的产品兑付争议案经法院审理后宣判,引发市场对投资管理责任与风险的广泛关注。
案件源于一位投资者以7900万元人民币购买某光大信托系列产品。根据产品说明书,该信托计划主要投向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,预期年化收益率达9%。在投资期内,由于园区招商引资成效显著,项目底层资产价值大幅提升,信托产品净值增长明显,投资者账面收益可观。
投资期满后,投资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信托公司兑付收益时,却遭到拒绝。光大信托方面辩称,产品说明书中有条款注明‘特殊市场情况下,受托人有权调整收益分配方案’,并指出受宏观政策调整影响,项目实际退出节奏放缓,因此无法按原预期兑付。
双方协商无果后,投资者诉至法院。审理过程中,焦点集中于两方面:一是信托公司是否尽到充分风险提示义务;二是‘特殊市场情况’的界定是否合理。法院经详细审查产品文件及沟通记录发现,信托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侧重宣传历史业绩和预期收益,对可能影响兑付的政策风险、流动性风险提示不足。
最终,法院判决认为: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,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适当性义务和风险披露责任,应承担主要违约责任。同时,法院也认定投资者作为合格投资人,应对信托产品风险有基本认知,故酌情调整了赔偿比例。判决要求光大信托按合同约定收益的70%向投资者进行兑付。
此案给市场带来重要启示:投资者选择信托产品时,不能仅关注预期收益率,需仔细阅读合同条款,特别是风险揭示部分;金融机构应强化合规管理,避免销售误导,切实履行受托责任;监管部门需持续完善信托业治理体系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稳定并重。
在当前资管行业转型背景下,此案进一步凸显了健全‘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’市场规则的必要性。投资者与管理机构均需提升风险意识,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